炒人到底有幾爽?
入行一段時間嘅 HR 應該經歷過炒人,今次嘅主角係同事肥仔文……
話說佢入職都成 2 年,但係一直表現都唔理想,佢最擅長嘅係喺返工時間發呆,而且屢次勸佢都唔改,甚至有試過兜口兜面喺個客面前發呆,仲要個客叫左佢幾聲都無反應,十足十突然被人強制登出左嘅機械人咁,之後當然俾個客投訴。最後佢經理終於都頂佢唔順,決定唔再俾機會佢,escalate 上黎我地 HR 到話要炒佢。
雖然你可以話好多時候見工都係扮哂蟹咁,返工又另一回事,但明明當初見工嘅時候都仲叫係一個正常人,唔知係 D 人定係 Duties 搞到佢變到傻 Q 左。其實佢經理都算勁,忍到佢 2 年無同我哋講,仲要連 Appraisal 都無寫低。如果當時佢入職已經係咁樣,可能小編連 2 個月都忍佢唔到。
仲記得炒肥仔文果陣,佢仲係 O 嘴嘅表情,發緊呆咁望實小編……大佬呀,撞邪咩?不過個故事仲未完……
炒左肥仔文之後第一日
收到佢老婆電話:「我係肥仔文老婆,想問下佢做得好地地,點解會俾人炒左嘅?問佢佢又話唔知……」
炒佢嘅時候解釋得清清楚楚,到底有無聽清楚?無聽或者聽唔明嘅話,人地問你明唔明果陣你就唔好答話明啦!(哩樣野好多人都係咁!)
炒左肥仔文之後第二日
又係肥仔文老婆打黎:「係咪真係無得傾?阿文話佢好鍾意份工,好想返黎做……」
梗係鍾意份工啦,日日發呆都可以留到 2 年,俾著小編嘅話,都仆倒去做啦。
早知今日,何必當初……如果真係咁鍾意份工,喺 2 年入面點會唔諗辦法改善?同埋幾廿歲人,有咩同自己份工有關係嘅野又唔自己問,要個老婆仔代勞,說好的男人呢?
炒左肥仔文之後第三日
喂?又係佢老婆打黎:「阿文真係無左份工唔得架,我哋一家大細靠哂佢養……」
上次講過香港人力資源錯配,但係如果真係靠佢養,大不了降低要求架姐,除非特別挑剔,否則應該唔難搵到新工……
跟住佢老婆又繼續講:「你知啦,阿文佢傻架嘛,個人又蠢,你地唔請佢都唔知搵邊個請佢啦!」
嗚呀!俾著小編係肥仔文,聽到自己個老婆咁話自己,應該都會受唔住打擊而放棄自己……
不過老實說,小編真係好想好想好想咁同佢老婆講:「既然你講到佢咁差,仲好意思叫我地接收阿文!無人肯請嘅人就叫我地請,你當我地公司係樂善堂?」
當然,有 D 說話都係咕一聲吞返落肚算了……
在於公司立場,炒左個害群之馬係幾爽嘅,但係作為 HR 嘅小薯仔,要做緊野真係好多,仲要處理埋被炒果個嘅屋企人,咪玩啦!
Hea 爆冷知識:
其實要同一個僱員終止一段僱傭關係好簡單:「只要雙方都願意,就甚麼也可以」,好多時候點解會有勞資糾紛都係因為啖氣,作為打工仔辛辛苦苦幫你打左咁耐工,你一個唔該就話炒我,實係唔好受。不過即使係咁,其實只要有正常理由,同埋補足錢同通知期,雙方任意一方都可以終止哩段僱傭關係。
黎到哩到作為 HR 嘅朋友要注意了,記住唔好亂用 Cap 57 《僱傭條例》第 9 條去炒人,因為哩樣「即時解僱」喺勞資糾紛入面係一樣好嚴重嘅事,唔係單單無左句「Resign on his/her own accord」 咁簡單,而係代表住佢所有本來應得嘅權利都無哂,基本嘅例如通知期 / 代通知金、遣散費、長期服務金等等。
即使有如第 9 條「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」嘅情況:
(1) (a) 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─
(i)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;
(ii) 行為不當,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;
(iii)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;或
(iv) 慣常疏忽職責;或
(b) 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。
(2) 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(1)款終止其僱傭合約。
都要視乎返實際情況去決定,如果唔係分分鐘要惹上官非。
有時候可能你會覺得同事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,而想即時解僱佢。如果真係咁,你得閒可以睇下 HCLA57/2003 謝家和對香港品質保證局哩單案,睇下個官嘅判辭就會明。
再黎,睇返早幾個禮拜二月尾果單九巴罷工事件,雖然第 9 條 (2) 講話唔俾以哩個理由去不給予通知期或代通知金,不過係咪代表補足哂錢俾佢就得呢?
Sorry,因為 Cap 57 有 21B 條 (2) ,「任何僱主,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,如 (a) 阻止或阻嚇,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 (1) 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;或 (b) 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、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,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第6級罰款。」
所以點解明明見到網上流傳好多九巴計出黎嘅 Final Payment 明明計哂所有野,去到最尾都咁驚而要收返個命令呢,哩個就係其中一個原因(定係唯一一個原因就唔知啦)。當然,如果九巴有心郁佢,隔多幾個月再郁你都吹佢唔漲。
其實,大家都係打工仔為三餐,何必呢?
免責聲明:小編只係一個 Hea 到核爆嘅 HR,唔係律師,一切冷知識都係睇僱傭條例學返黎,如有獨特見解或案例,歡迎分享、指教及討論 > v<
其實,大家都係打工仔為三餐,何必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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